關于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告知承諾制開展施工許可審批的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兩區”建設的工作要求,持續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根據《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京審改辦發〔2020〕1號)、《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清單制+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試點實施方案》(京工改辦〔2020〕1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深化落實承諾制施工許可改革試點成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以告知承諾制開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審批。結合經開區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充分發揮經開區改革創新“試驗田”作用,大膽創新、先行先試,以告知承諾方式,優化施工許可審批流程,進一步推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探索工程建設項目審管執鏈條式管理模式,實現審批更精簡、監管更精準、服務更精細,為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貢獻“亦莊經驗”,為打造與高質量發展相適應的國際一流營商環境持續注入新動能。
(二)工作目標
以切實提高市場主體感受度、滿意度和獲得感為目標,將以告知承諾制申請施工許可事項辦理時限壓縮為即時辦理,實現“承諾即可開工”。
二、適用范圍及實施程序
(一)適用范圍
在經開區核心區(60平方公里范圍)內,依法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社會投資低風險項目除外),可由建設單位自主選擇以告知承諾制方式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未選擇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
以下情形不適用以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施工許可審批:
1.未取得施工許可已擅自開工建設的建筑工程項目;
2.建筑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或監理單位及其負責人近三年以來在亦莊新城范圍內有違法開工行為的;
3.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
經開區行政審批部門通過線上線下等途徑,主動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證核發的辦理條件、標準、申請材料和需要履行的法律責任,建設單位在提出事項辦理申請時,提交告知承諾書約定材料,通過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辦理條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后果,行政審批部門直接作出審批決定。
(二)實施程序
1.政府告知
經開區行政審批部門以告知書形式一次性告知核發施工許可證的辦理機構、聯系人、需提交的材料、事項依據、監管職責、履諾要求、違諾懲戒措施、申訴渠道以及其他告知內容(見附件)。
2.企業承諾
建設單位登錄“北京市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對工程簡要情況、已取得手續情況、建設資金落實、施工圖紙審查情況、具備施工條件等情況以及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書面承諾,上傳承諾書(見附件)及施工單位確認文件,系統填報施工許可申請,打印蓋章后,提交生成施工許可申請表。建設單位應恪守誠實守信原則,對施工許可申報資料信息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以虛假承諾申請施工許可。
3.即時辦理
申報材料符合辦理標準的,行政審批部門即時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并在施工許可證注明申請人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取得,工程質量監督注冊和安全監督備案手續即時合并辦理;建設單位可在線即時獲取施工許可電子證照,打印進行線下展示。并可下載打印《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執法告知書》和《北京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執法告知書》。
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明確部門職責
強化放管結合、審管銜接,實現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監管、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行政審批部門負責施工許可審批手續辦理,在規定時間內核查以告知承諾制方式取得施工許可的項目的承諾情況;行業監管部門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項目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執法部門負責對項目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施工許可核發信息、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執法結果等信息實現審管執各部門間共享互用。
(二)進行履諾核查
施工許可證辦結后,行政審批部門在20個自然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承諾情況進行核查。重點核查申報事項的辦理情形是否正確,申報要件內容填寫是否完整、準確,申報材料是否齊全,是否存在未取得施工許可已擅自開工等違法行為。
(三)實施違諾懲戒
經開區對相關單位違諾失信行為建立失信等級管理制度,區分輕微失信、一般失信、嚴重失信。所有失信行為均記入經開區誠信檔案,并根據失信情節采取差異化懲戒措施。
對工程簡要信息填報錯誤、施工場地不具備施工條件的,視為輕微失信行為,應及時糾正、責令限期整改。對于首次、輕微、無主觀故意且未造成明顯危害后果的輕微失信行為,不對外公示。
對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輕微失信整改的行為,視為一般失信行為,記入經開區誠信檔案,將有關情況歸集至市級信用信息平臺并對外公示,最短公示期為一個月,最長公示期為六個月。
對未取得施工許可擅自施工、應取得用地規劃手續和規劃許可手續未取得、應招標未招標等情形,視為嚴重失信行為,將違法行為及相關信息移交監管和執法部門責令停工、限期整改、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逾期拒不整改等嚴重情形的,撤銷施工許可。將有關情況歸集至市級信用信息平臺并對外公示,最短公示期為六個月,最長公示期為一年,并將失信單位、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主要責任人納入聯合懲戒范圍。
對以欺騙、虛假承諾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施工許可證的,由行政審批部門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直接撤銷施工許可,將相關信息移交監管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作出撤銷決定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接受行政處罰。
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建設單位2年內不再適用施工許可告知承諾制辦理條件。失信主體可以依據相關規定修復違諾失信行為,違諾失信行為修復后可以適用施工許可告知承諾制辦理條件。
(四)主動公開公示
以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施工許可信息及其承諾事項、撤銷信息、行政處罰等情況,行政審批、監管執法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通過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門戶網站、經開區門戶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五)基于風險等級開展差別化批后監管
行業監管部門按照《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北京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和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規定》(京建法〔2022〕1號)、《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實施辦法》(京建法〔2019〕16號,根據2021年10月18日京建法〔2021〕9號修改)等法規文件規定,通過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執法管理平臺,獲知工程施工許可信息后,將工程納入本部門實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范圍,編制監督工作計劃,對項目施工過程實施差別化監督,加強智慧工地做法抽查力度。
發現施工內容、施工單位及人員信息等與施工許可信息不符的,應責令限期改正,并將相關信息及時移轉行政審批、綜合執法部門。
發現建設單位取得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因故未按期開工且期滿前未申請延期,或者超過法定延期次數、時限仍未開工的,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該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將相關情況及時通知行政審批部門,由行政審批部門對該自行廢止的施工許可證予以注銷。
對于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設單位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未向行政審批部門報告的,應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中止施工超過一年的,恢復施工前應督促建設單位提請行政審批部門對該項目施工許可手續進行核驗。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建委”)加強對改革工作的統籌調度和協調指導,經開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負責部門在市住建委指導下,制定改革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協調解決改革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抓好改革任務落地。對探索中出現的失誤或者偏差,符合《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容錯糾錯實施辦法》規定的,依規依紀依法免予追究責任或者從輕、減輕追究責任,同時采取措施,監督、推動問題整改及時到位。
(二)注重分工協作
各部門要切實提高對改革工作的認識,結合部門職責,加強改革工作協同配合,推進各項政策措施落實。邊推進、邊改進、邊提升,及時評估、分析改革政策執行情況,總結反饋意見建議。再造工作流程,健全協調審管執聯動,不斷鞏固提升改革成果。
(三)完善信息支撐
市住建委牽頭完善“北京市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告知承諾制申請施工許可填報系統功能,優化“施工許可信息系統”審批服務模塊,對以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施工許可的項目,在平臺系統上可推送、查詢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產權證等證照信息。
(四)積極宣傳引導
充分利用線上線下各種媒體,主動做好改革工作相關政策宣傳、解讀,多渠道聽取企業、辦事人的意見建議,積極回應社會關切,不斷調整優化改革措施。加大對工作人員指導培訓力度,提升工作人員專業能力。總結好經驗、好做法,及時報送市住建委適時推廣。
本實施方案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房屋建筑工程)告知承諾書
2.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市政工程)告知承諾書
3.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裝修工程)告知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