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于進一步推進非居住建筑改建宿舍型租賃住房有關工作的通知

新聞資訊 | 2021-06-20 21:26:06

關于進一步推進非居住建筑改建宿舍型租賃住房有關工作的通知

京建發〔2021159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精神,結合《關于發展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的意見(試行)》(京建法〔201811, 以下簡稱“11號文”)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推進全市非居住建筑改建宿舍型租賃住房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工作要求

(一)非居住建筑改建宿舍型租賃住房,是指具有一定規模、 不動產權(房屋所有權)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證載用途為辦公、商業、旅(賓)館、廠房、倉儲等非居住類型的現有存量建筑,由實施主體按照有關要求對其進行裝修改建,經政府有關 部門驗收后,面向周邊單位員工或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提供的宿舍。改建完成投入運營后,應按照“11號文”規定簽訂租賃合同。

集體建設用地上依規建設的建筑,經區人民政府認定,可適用本通知。

實施主體將現有建筑物拆除重建的不適用本通知。

非居住建筑改建宿舍型租賃住房項目運營期間因城市規劃建設需要征收、拆遷的,按原用途和建筑面積予以補償。

(二)堅持規劃引領,必要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產業用房不得改建。非居住建筑改建宿舍型租賃住房應重點分布在商務區、科學園區、產業園區、交通樞紐等重點功能區周邊以及合理通勤圈交通樞紐周邊區域,促進產城融合、職住平衡。

(三)堅持“以區為主、市級統籌”工作原則,各區政府應建立完善宿舍型租賃住房改建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會同規劃自然資源、消防等相關單位及供水供電等專業公司定期召開會議,重點圍繞項目市場需求、結構安 全、消防安全、公共配套等方面會商項目實施的可行性,確保改建運營工作規范有序開展。

對于規模大、情況復雜、影響面廣的重點難點改建項目,各 區難以解決的,應及時反饋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牽頭組織市有關部門研究解決。

二、完善改建標準

(四)實施主體應委托具備相應資格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依 法對原建筑進行安全鑒定。設計單位應依據鑒定結果進行施工圖設計。施工過程中不得擅自改變原建筑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確需改變的,應委托不低于原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進行結構安全核算并出具設計方案,確保工程結構安全。

(五)消防設計原則上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執行。 滿足現行消防標準規范確有困難的,實施主體應當對申請項目本身的結構安全、消防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周邊環境現狀開展改建技術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結果納入設計方案編制依據的內 容。設計方案編制完成后應當組織專家評審,經專家評審通過的設計文件,作為改建工程施工、驗收的依據。

(六)改建項目在符合規劃要求前提下,應設置公共配套設施,以滿足居住、活動、公共交往等需求;可按照設計使用需求對外墻進行通風、采光改造,以更好滿足采光、節能的要求。

根據周邊需求,允許同一建筑物內分區域改建為宿舍型租賃住房和公寓型租賃住房,其中宿舍型租賃住房建筑面積比例不少于50%

鼓勵宿舍型租賃住房改建項目業態混合兼容,建設宜居宜業綜合社區。同一項目內可兼容多種功能,租賃住房、研發、辦公、 商業等用途可混合利用,促進產業融合和新業態發展。

三、細化改建程序

(七)實施主體向項目所在區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1.改建申請意見;

2.實施主體身份證明;

3.房屋權屬證明文件,非產權人的還需提交產權人同意意見和租賃合同,涉及他項權益的應提交他項權益人書面同意意見;

4.項目改建方案,應包括建筑設計方案圖、項目運營方案、 租賃管理方案,需改變原建筑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的,設計單位出具的結構安全核算及設計方案;

5.對產權人不能自主處置的項目,應提供產權人主管部門允許處置的意見。

(八)實施主體提交申請材料完備后,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區規劃部門召開聯席會議進行審核。對于審核通過,并滿足 規劃、土地及相關政策要求的,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與區規劃部門共同出具同意意見,并納入我市政策性住房建設籌集計劃,及時將有關材料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市規劃自然資源委。

(九)實施主體可依據同意的意見,辦理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手續。位于重要區域和主要道路兩側改變建筑物外立面的項目,應取得規劃部門認定意見后,方可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十)實施主體應嚴格按照審定的改建方案和施工圖實施。項目改建完成后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驗收。驗收通過的改建房源,實施主體應及時錄入全市住房租賃監管平臺。

四、加大支持政策

(十一)按照中央支持我市發展住房租賃市場財政補貼資金使用要求,符合條件的改建項目可申請使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

(十二)納入全市政策性住房建設籌集計劃的宿舍型租賃住 房改建項目,運營期間相對應的土地視同城鎮居住用地管理,租賃住戶使用水、電、氣、熱執行居民價格。

五、加強監督管理

(十三)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依法將非居住建筑改建宿 舍型租賃住房工程納入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范圍,嚴格履行監管職責,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督促工程參建各方落實主體 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十四)實施主體為項目改建后運營管理第一責任人,應要 求運營管理部門或委托的運營管理公司嚴格按照規定,納入全市住房租賃監管平臺管理。

各區要對本區改建宿舍型租賃住房項目運營情況進行現場 檢查,原則上每年至少一次。凡擅自將改建后的宿舍型租賃住房以租代售、分割銷售、違法轉讓的,或弄虛作假將改建項目用于非租賃住房的,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 嚴重的列入負面清單。

對于不再作為宿舍型租賃住房使用的項目,由有關部門按照 規定取消其享受的政策支持資格。

六、做好政策銜接

(十五)本通知發布時已完成改建的項目,各區可按11 號文”及本通知要求進行重新評估,能夠納入我市政策性住房建 設籌集計劃的,可參照本通知有關要求組織實施驗收及管理。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    

 2021525

(此件主動公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2021531日印發